(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刘建国同志因工作调动,本人提出辞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建国辞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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