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监督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办理的具体案件的监督。这个概念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个案监督是人大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个案监督具有权利属性:其二,个案监督是人大通过一定的制度运作,实践的一种权利,即个案监督具有制度属性。作为权利,就存在合法性问题,作为制度,就存在正当性问题。因此,个案监督是否具有宪法依据实际上就是合法性问题,即个案监督是否是一种合法权利。而答案则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及常委会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规定,都蕴涵着对“两院”具体案件的监督权。因此,笼统地说由于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就认为个案监督缺乏宪法依据,这是武断的和机械的。
其实,宪法条文是非常抽象和概括的,一般也不可能将其授予的每一种权利都作明确的列举。在具体权利面前,需要作逻辑判断,看这种权利是否涵盖于宪法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中,如果能涵盖,则属具有宪法依据。个案监督的合宪性问题也是这样。比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那么,依据该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当事人向365体育推荐_帕尼尼球星卡FIFA365_日博365bet手机版申诉、控告、检举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365体育推荐_帕尼尼球星卡FIFA365_日博365bet手机版则必须接受,而接受就意味着个案监督,那么能认为这种个案监督缺乏宪法根据吗?因此,从作为一种权利的角度来讲,个案监督
应当没有法律障碍。
然而,个案监督又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它又需要一种制度来进行支持。因此,个案监督又是一种制度,而作为一种制度,除了具有合法性,还要面对正当性问题,这就涉及个案监督的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问题,具体包括监督原则的正当性、监督程序的正当性、监督成本的合理性以及防止监督权滥用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等等,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在进行个案监督的制度设计时,还必须考虑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问题,特别是在防止与“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相冲突问题上进行充分评估。
理解个案监督的正当性非常重要。在人大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只关注个案监督的权利,而忽视了其正当性,草率设立监督制度,从而造成了个案监督无序的现象,诸如人大代表以个人身份插手案件审理、人大领导及人大内部机构随意对案件审理发出指令,这些都可能导致个案监督正当性的质疑,进而导致对个案监督合法性的怀疑。目前对个案监督存在争议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个案监督制度设计缺乏正当性的反映。
因此,笔者认为个案监督符合法律规定,但个案监督作为一种制度目前还不成熟和完善,其正当性还没有被充分重视,而这是我们首先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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