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2日《人民代表报》第四版刊登了《代表辞职怎能强制》一文,编者为该文加了按语,希望对越来越多的地方人大开始推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发表“真知灼见”。以笔者拙见,地方人大特别是县区级365体育推荐_帕尼尼球星卡FIFA365_日博365bet手机版制定代表辞职办法或制度是不得已而为之。主要原因是五年任期内乡镇领导干部工作调整频繁(政治权利的,这种情况只是极个别),以至于每次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例会,一些乡镇都没法组建代表团。通常乡镇党政正职都是人大代表,组团时团长或副团长,如果乡镇的党政干部正职在此之前被调整到市直部门或干部,造成代表团团长人选没法确定,由一般干部代表或农民代表担当团长不合适。再加上各乡镇代表名额有限,有的小乡仅有四到五名代表(包括下派),在这种情况下,调出乡镇到市直部门任职或调离原选区的这些党政干部正职如果不辞去代表职务,新到任的党政正职就无法补选为代表,不仅人民代表大会不好组团,也不利于平时的工。这种情况下,采用组织部门谈话的方式“强制”这些人“辞去”代表职务,这种做法十分牵强。那么,如何既要达到让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目的,又使辞职程序合法化,这就需要建立代表辞职制度或办法,这就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地方人大相互效仿、纷纷制定代表辞职办法的原因了。
地方人大建立代表辞职制度或办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一、代表调离原选区到其他岗位或部门工作,事实上已不再同原选区的选民打交道,任期内很难及时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愿,更谈不上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难以履行代表职务。二、代表的名额分配、界别划定、男女比例在每个选区都规定有数量,制定代表辞职办法,可以及时、合法地补选空缺的代表,保证代表在结构上的合理性,界别上的广泛性和素质上的先进性。
《选举法》第九章规定了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但对代表的辞职仅规定了代表辞职或必须辞职并没有做出规定。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而这五年任期内,县级人大代表、乡级人大代表并不是一选不变的,如果没有代表辞职办法而只有代表补选办法,无疑将影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正常补选和代表活动的开展,鉴于此,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应当尽快修订《选举法》,增加或补充代表辞职这方面的内容,以便于地方各级人大以合法的方法解决“说服代表辞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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