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明确赋予农民以知情权,这在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其意义深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主的发展过程,就是人权不断得到扩大的过程。同样,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过程,也是农民群众权益不断得到扩大的过程。农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仅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而且也包括政治民主权利。而知情权,不仅是农民行使政治民主权利的前提,而且其本身也是政治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因此,明确赋予广大农民对村务、政务的知情权,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和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有权利必然有救济”,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必须建立相应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 目前,在保障农民的知情权方面,还仅仅停留在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层面。而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公民合法权益最切实、最有效的保障是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笔者以为,应当以落实“两办”《意见》为契机,将村务公开,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尽快纳入司法轨道,建立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制度。首先,法律应当明确赋予农民以知情权 ;其次明确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定义务,对于违反公开义务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设置实施村务公开的监督机制。
除了现有的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模式外,最重要的环节是调动村务公开最直接、最主要的受益人--农民的监督积极性,有关法律应当明确赋予公民对村民自治组织实施村务公开的请求权,以及为落实这一请求权而必需的诉权,即对不履行法定公开义务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也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知情权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救济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为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建立相应的司法监督和救济制度应当是基层民主法治诉求的重要内容。
版权所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联系电话: 0371-89890653(工作日白天);0371-89890600(夜间、节假日)
建议IE6.0以上 1024*768浏览 豫ICP备12024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