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八号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7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1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1994年4月2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郑州市信访条例》(1995年6月1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6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信访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3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信访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0年9月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四、《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3年4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六、《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4年3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信访条例>郑州市信访条例>
版权所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联系电话: 0371-89890653(工作日白天);0371-89890600(夜间、节假日)
建议IE6.0以上 1024*768浏览 豫ICP备12024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