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七号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7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1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在第九条第一款“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后增加“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删去其中的“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在第二款增加“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2.删去第十四条。
3.删去第十五条。
4.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引言句中的“个人”;
将第一项中的“和”修改为“,具备”;增加“,犬链全长不得超过1.5米”;
删去第四项中的“,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在第六项“公共汽车、”后增加“地铁、”;
在第七项“火车站、”后增加“地铁站、”;在“汽车站、”后增加“机场、”;在“运动场馆、”后增加“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制。”
5.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其中的“没有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增加“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将“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修改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6.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一款中的“第二十条规定”修改为“第十八条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规定”。
7.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
在第二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后增加“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对《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8.删去第三十一条。
9.删去第三十九条。
三、对《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0.在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增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11.删去第五章“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
12.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第九项。
1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4.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其中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十元罚款”。
15.删去第五十五条。
16.删去第五十六条。
17.删去第五十七条。
四、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18.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
19.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五、对《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作出修改
20.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现役军人”后增加“、消防救援人员”。
21.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稽查”修改为“查验”。
22.删去第五十六条中的“,并可以加收出闸站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票款”。
六、对《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23.删去第十四条。
24.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建设单位和”。
25.删去第四十五条。
26.将全文中的“工资保障金”修改为“工资保证金”。
七、对《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27.删去第四十五条。
八、对《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出修改
28.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九、对《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29.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无偿”。
30.删去第四十四条中的“归还乘客遗失物品索要报酬的,向乘客索要额外钱物的,”。
十、对《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31.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签订合同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十一、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3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修改为“依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版权所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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