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公告
〔二〇二二〕第二号
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郑州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五届365体育推荐_帕尼尼球星卡FIFA365_日博365bet手机版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365体育推荐_帕尼尼球星卡FIFA365_日博365bet手机版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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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22年5月23日
郑州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支持、服务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机制】家庭教育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规划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第五条【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宣传培训、研究交流、监测评估、公共服务、实践活动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家庭教育合力,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工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教育督导内容。
市、县(市、区)妇女联合会负责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八条【有关部门】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家庭教育促进工作:
(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在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中,将家庭教育工作作为重要指标;
(二)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教育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督促婚姻登记、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医疗保健等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促进工作。
第九条【司法联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协作配合,建立家庭教育定期走访等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促进工作。
第十条【激励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宣传周宣传日】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通过公益宣传、广场活动、讲座、论坛、经验分享会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及公益性指导服务活动。
每年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的首日为郑州市家庭教育宣传日。
第二章 家庭教育实施
第十二条【主体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协助、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十三条【依法实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避免重智轻德、重知轻能、过分宠爱、过高要求,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家庭建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文化建设,积极参加家庭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弘扬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第十五条【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将委托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就读学校及其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并加强沟通;
(二)定期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联系,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
(三)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被委托人应当依法履行照护职责,并将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和就读学校。
第十六条【求助报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民政、教育、公安等单位求助、报告、报案。
接到求助、报告、报案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按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七条【指导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一)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普及推广家庭教育知识和经验;
(二)培训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及志愿者,建立家庭教育人才库;
(三)开展家庭教育领域的业务交流及合作;
(四)对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
(五)研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服务产品;
(六)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相应机构承担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网络指导】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通过开设网络家长学校、开通家庭教育网络指导服务平台、研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新媒体产品、制播家庭教育网络课程等形式,免费提供家庭教育网络公共服务,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鼓励各类网络教育平台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培训课程体系。
第十九条【学校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教师业务培训内容。
第二十条【学校活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校报校刊、学校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等,定期组织家庭教育信息交流,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家长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家长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学校教育管理,沟通、处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衔接问题,协助学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高等院校支持】鼓励高等院校发挥师资、场地和教学设备等优势,开展家庭教育研究,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特殊指导】对曾被拐卖、身患残疾、遭受侵害或者经历其他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形的未成年人,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章 家庭教育协同
第二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家庭教育活动,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家教场所】鼓励和支持建设家风馆、家风文化广场、家风文化廊道等家风家教场所,开展家风家教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公共文化中心、文化庭院、名人旧居等场所设立家风家教基地,开展家风家教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第二十七条【公益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和支持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屏幕、广告栏、宣传栏等进行家庭教育公益宣传。
鼓励和支持移动通信经营等单位免费推送家庭教育知识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社会机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医疗保健、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机构应当依法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九条【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和支持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关爱服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将家庭教育纳入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开展落实监护、提供心理疏导和情感抚慰等服务,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定期开展关爱帮扶、心理辅导等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一条【公益参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鼓励措施,定期组织具有教育、卫生健康、心理、法律、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促进家庭教育专业化、规范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司法机关责令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一)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家庭教育指导令作出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委托有关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政务责任】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求助、报告、报案后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互相推诿;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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